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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会员发展工作的通知

本文发布于:
2005-07-01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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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林会办字[2005]044号 签发:李岩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中国林学会是由全国林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没有会员就没有学会,会员是学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中国林学会至今已有近九十年历史,作为我国林业界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群众团体,过去有着非常深厚的会员基础。但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中国林学会会员发展缓慢,一些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还没有加入林学会,这与中国林学会的悠久历史和社会影响极不相称。为了扩大学会的群众基础,建立和完善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探索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必须加强组织建设,认真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必须高度重视会员发展工作,充分认识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会员发展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学会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要利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机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广大科技工作者了解入会条件和入会手续。要力争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都能加入中国林学会。

    三、根据《中国林学会章程》规定,中国林学会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含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团体会员。为了合理分工与协作,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除外)委托省级林学会发展并提供会员服务。高级会员、外籍会员由中国林学会直接发展并提供服务。团体会员由中国林学会直接发展或委托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发展,谁发展谁提供服务。

    四、各种会员入会必须符合《中国林学会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所有申请入会者都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除外)由省级林学会审批。其他会员由中国林学会审批。

    五、按会章规定,各种会员必须按中国林学会会费标准按期交纳会费。个人会员30元/年;高级会员 100元/年;团体会员:一级学会的理事单位³1000元/年,一级学会常务理事单位、二级分支机构挂靠单位 ³2000元/年。不按期交纳会费者(单位),取消会员资格。个人会员会费由省级林学会收缴,并按1/3的比例上交中国林学会(即上交10元/人.年),用于制作证书、徽章及相关管理服务等费用。其他会员的会费由中国林学会统一收取。属于二级分支结构发展的团体会员的会费,中国林学会将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二级分支机构。

    六、各省、区、市林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要及时报中国林学会备案,并将会费按上述比例上交中国林学会。

    七、各学会对新发展的会员要按中国林学会会员登记号编制办法统一编号,并应建立完善的会员档案。

    会员入会申请表,请从中国林学会网站(http://www.csf.org.cn)下载。

   中国林学会对在会员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省级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进行评比表彰。

    附件:中国林学会会员登记号编制办法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