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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林下经济写入《森林法》

本文发布于:
2019-12-30
来源:
学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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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新森林法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新时代林业发展的根本法律,为科学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提供了基本法律准绳;对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次森林法修改,首次将“林下经济”写入法律条文,对林下经济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值得广大研究人员和从业者关注。

湖北房县上龛乡林下养蜂

近些年来,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景观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蓬勃发展,对促进农民增收和脱贫攻坚、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激活林区经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作用。林下经济先是由民间进行探索试验,进而进入科学研究的视野,又被国务院列为扶持政策,再进入林业的最高法律,之所以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它顺应了农民的意愿、林业经营者的要求,顺应了绿色发展、资源可持续经营、生态与经济双赢的大趋势。

林下经济一词出现于本世纪,但实践活动却有千年以上历史。中国数千年的农耕生产实践,就已深刻地认识到农林的紧密相关性,先民们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开发了大量的农林复合经营生产模式,如形式多样的林粮间作、林牧结合、桑基鱼塘、庭院经营等类型。公元前一世纪的《汜胜之书》记载着林、桑、粮间作的生产结构形式;北魏《齐民要术》对林农间作的目的性和种植技术作了详细阐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国外,将生态系统理论引入林业,提出了农林业、农林复合系统、多功能林业、非木质林产品、社会林业、生态林业等概念。国内外发展的共同趋势,使林下经济被注入了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内涵。

目前学界对林下经济的定义尚未成统一的观点。但林下经济从学科理论和实践探索两个方面的推进都具有广阔的前景。为深入研究林下经济发展的科学问题,2014年12月中国林学会成立了林下经济分会,由长期从事林农复合经营的李文华院士牵头,集聚了从事林下经济科研和生产经营实践的一批专家,其中做的一件重要事情就是经过广泛讨论,形成了《林下经济术语》,联合开展了林下经济试验,促进了国内外广泛的学术交流。201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把林下经济单独编码,列为一个学科分支领域,标志着林下经济学科研究上升到更高的层面。

从未来科学研究的角度看,林下经济亟待关注的领域非常广阔。在基础理论方面,基于科学实验分析,对林下经济复合生态系统的种间互作、能量流动与物质循环、生态环境效应、生物多样性变化等研究亟待开启。在应用研究方面,作为以复合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土壤、光照、水分、空气等自然因子,与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因子的不同组合均会获得不同的森林调节、支持、供给功能和效益。利用复合生态系统产出的多种木质与非木质林产品满足生态功能、经济和社会需求,具有很大研究空间。从实践发展来看,林下经济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脱贫攻坚、拉动城乡就业、推动产业融合发展等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发展势头方兴未艾,很多地方将林下经济作为脱贫攻坚的主攻阵地。比如贵州黔东南州,是守着“绿水青山”的深度贫困地区,他们将林下经济作为脱贫攻坚的大战略,出台扶持政策,召开全州大会,州委书记、州长亲自督战,初步形成了林下种、养、采、加、康养一体化综合运行的格局,2019年全州有6个县实现脱贫摘帽。新通过的《森林法》强调调动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特别是广大林农以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商品林,国家明确规定积极鼓励,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的经营措施,提高经济效益。因而在商品林中发展林下经济没有任何政策障碍。同时,在新《森林法》第49条中,还特别规定,在明确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增加森林经营者的收益。

我们认为,林下经济将迎来它应有的春天。

(作者:陈幸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