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林业——为盛世兴林增添绚丽色彩

时间:2009-05-22 10:34来源:未知 作者:信息员 点击:

  

我国主要依靠国家和集体力量发展林业的局面已逐步改变,各种社会资本加速向林业流动,成为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据统计,去年我国非公有制林业造林面积达531.7万公顷,占全国造林面积的58.3%。近5年,在我国林产工业发展的总投入中,87%是民间资本,17万家非公有制企业成为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生力军。

林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目前,我国非公有制林业已从过去的单一营造林逐步拓展到经济林、速丰林、种苗、花卉、林产工业、森林旅游等领域,在竞争性领域中逐步成为主导力量,在新兴产业中已经成为核心力量,在生态建设中逐步成为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调整产业结构、吸引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

非公有制林业的迅猛发展,推动了我国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增长,显现出了旺盛的生机和活力。目前,我国经济林产量、竹产业总产值、花卉种植面积均居世界第一。全国林木种苗发展速度惊人,在510万亩育苗面积中个体占52%。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又直接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脱贫致富。在湖南省34个重点林区县,农民收入的70%来自林业。全国仅退耕还林一项,已有近2000万农户和9000多万农民从中受益。

非公有制林业已成为林区就业的主渠道。退耕还林为涉及到25个省(区、市)的1300多万农户提供了巨大的就业机会。天保工程已分流安置的52万人中,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分流的人员达18万人,占整个分流人员的34.6%,成为解决国有森工企业“人往哪里走”、“钱从哪里来”的根本出路。

政策引导是活水之源

政策、措施赢得了民众真心拥护,就会拥有加快发展的喜人局面。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到今天这个规模,靠的就是政策。

近年来,国家林业局积极创造条件扶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相继出台了“谁造谁有”、“谁投资、谁受益”政策;鼓励造林大户承包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最近,国家林业局还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为林业吸收社会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条件。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造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投资主体多元化、规模化为特征的非公有制林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河北省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拍卖、承包“四荒”的优惠政策后,以联户、大户承包荒山发展经济林为标志的非公有制林业得到较快发展。到2003年底,全省非公有制造林面积已达3930万亩,占全省有林地面积的49%,在新造林中的比重更是超过了90%,全省林板和果品加工企业,民间投资占90%以上。湖南省通过划分自留山、股份合作、拍卖荒山等形式造林4800万亩,占新增森林面积的94%,森林覆盖率从36.5%提高到52.44%,净增16个百分点,为全国平均增幅的5倍。山东省2003年民间投入林业资金突破10亿元,超过国家财政投入近5亿元,非公有制造林面积占全省造林总面积的80%以上,非公有制已成为山东林业建设的主体……截至目前,全国个体造林已达1160万户,造林1.8亿亩。
从这一个个点上的突破,到整个社会的参与,多年未释放出的生产力潜力激发出来,不少造林大户,一包就是一座荒山,一搞就是成千亩林地,有力地推动着造林绿化事业,形成了红红火火的喜人局面。

物质利益原则是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加速器

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好政策,充分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产生了巨大威力。其根本原因是尊重了物质利益原则,尊重了群众的创造力,激发了群众的参与热情。

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出现了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纷纷参与林业生产经营的良好局面,初步形成了产权明晰、投资主体广泛、经营形式多样、责权利有机统一的新型林权制度。加速了林地、林木资本化、市场化进程,促进了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带动了资金、技术、人才、劳动力向林业领域的流动,加速了林业产业化的进程。

“九五”期间,湖南省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投入9.5亿元,其中个人投资占55%。浙江省现有林产工业企业2万余家,其中98%以上是民营企业,其林业社会总产值突破700亿元,其中90%以上来自非公有制林业。江西省非公有制林业企业、经营大户达10150家,从业人员18万余人,林业投资总额达23.43亿元,年创产值66亿元,实现利税约7.5亿元。

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农民始终是建设主体,获取利益,成为引导和激励农民从事林业建设的驱动力。被誉为“绿色万里长城”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在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下创造了个人造林的奇迹,农民已经把致富的希望寄托于这一宏大的生态建设工程中。

(摘自《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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